问:我于2003年购买一套普通住房,取得购房发票,2005年8月,拿到该套住房的房产证。今年,我急需资金,将该套住房对外销售。但是,在住房购买时间的确定上出现了分歧:有人说应该以购房发票上的时间为购房时间,也有人说应该按照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由于购房时间的确定涉及税收减免等问题,我想请问,购买房屋的时间究竟该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