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若适用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严格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个人将受赠的房产对外销售,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且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