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之前,我国税法对税前列支工资的标准如下: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从1998年度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能将计提的效益工资全部税前扣除,而只能扣除实际发放的部分。同时,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只能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计提和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其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扣除。
(4)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准予扣除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b)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c)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d)年销售资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e)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f)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