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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土地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老师您好,我有下面的疑问,请您帮助判断!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3、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处理。也即,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由以上三点推论出:从2007年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内容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也即,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缴纳房产税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不计入房产税计征基数。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指南规定,确实可以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记入建筑物成本,仅仅指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其他的如: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这里还应该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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