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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有讲究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全国范围内调休集中休息7天,仍执行法定申报期,不顺延纳税申报。其实,这些认识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国家对法定申报期内遇到法定节假日的顺延申报是有规定的。

一、法定申报期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纳税申报。

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为例,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在10日期限内的最后1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何顺延进行纳税申报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10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因此,法定申报期的最后1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则应顺延至休假日期满的次日进行纳税申报。

二、法定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顺延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遇到“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双休日,集中连续放假7天,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109条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的顺延申报天数应在法定申报期期满后顺延7天进行纳税申报。

三、法定申报期内遇到双休日不适用顺延申报。

仍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为例,如果纳税人在10日内(不是最后1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应按法定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不适用顺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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