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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坏帐能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因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职工死亡,本单位账上挂有其借款5万元。这5万元能否做为坏帐损失经税务局批准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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