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要兼并一家亏损企业,请问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兼并,兼并后是否可以享受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兼并弥补亏损的条件。
答:企业兼并是一个系统工程,成功的兼并要有双方的交易条件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条件如要有良好的外部条件。包括当地对外地企业投资的政策开放度、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被兼并企业领导干部和员工的观念和素质等。再如要有良好的内部条件。为了发挥企业重组优势,重视购并后内部的整合是保证购并成功的必要条件。还有要有健全的市场机制。另外被兼并企业包括如下范围:1.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2.管理不善,营运无方的企业。3.处于没有发展前途行业或过分竞争行业的企业。
对于成功的完成了兼并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中“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问:兼并企业是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投资组建的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产品无市场,三年来一直亏损,根据实际情况不能继续经营,双方股东商定注销此公司,此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我公司兼并承担,因我公司是此公司的股东之一。
我公司兼并后承担了此公司三年来的亏损,是否可以享受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所规定的弥补亏损?(因当地税务部门没有正确的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中并没有限定并联企业之间兼并不可以弥补亏损,只要贵公司符合“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这一规定,应该可以弥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