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办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
答: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的,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除口头合同外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