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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账面预提费用余额的规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年底账面是不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有预提费用余额呢?

:预提费用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如果您是指预提费用的余额税前扣除问题,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原文规定如下: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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