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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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