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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捐赠都可税前全额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有关部门日前提醒纳税人,目前国家政策明确的、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是有限的,同时各种捐赠行为所能获得的税收优惠幅度也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在通过政策允许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实施捐赠行为前,应对相关税收政策有详细的了解,以明确自身捐赠行为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一段时间来,由于部分媒体报道的不准确,公众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份发布的一系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可能产生误解。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所有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均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6日和6月27日发布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的5项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项目及减免税比例如下: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调整已有的捐赠减免税政策,捐赠减免税政策将有可能作为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方案的一项内容。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牵涉的范围广、影响大,整套方案不会同时一并推出,而有可能根据情况逐步分层次推出。这次有关部门批准了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纳税人通过这些社会团体实施捐赠,可享受所得税税前全额和部分扣除的政策优惠,应当说是“两法”合并与其配套政策逐步推出的一个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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