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的邻居老黄正为一事烦心。前两年,老黄考虑到一直在乡下居住的父母年老多病,为方便照顾,便在县城为两位老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7.5万元的小户型商品房,并进行了精心装修,花费装修费用3万余元。现因情况有变,老黄准备把此房出售。可当他来到有关部门询问时,却被告知,财产转让时须按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老黄遂进行了详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而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像老黄这样的商品房,只要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房屋原值的10%以内扣除。按理说,老黄在出售住房时,装修费用可以扣除17500元。可现在已时过境迁,当时装修过程中,自认为房屋装修是自个儿的事,在购进材料时钱货两清,哪想到索要发票?现在倒好,需要时却拿不出一张发票来,如此算来,老黄将多缴纳税金3000多元,你说能不烦心吗?
笔者了解发现,住房装修过程中类似老黄那样未及时索取购买装修材料发票的,尤其是无装修施工费用发票者为数不少。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广大住房装修户,为了今后在住房转让时合理节税,同时,在发生装修质量纠纷时,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及时取得并妥善保管住房装修费用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