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房改前固定资产原值25 0万元,1998年房改时已给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产权证,计房屋原值100万元,但企业未作销账处理。因此,每月仍照原值计提房屋折旧费。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机关指出我公司1998年度多提折旧15万元,要我们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企业房屋售与职工居住后还是不是企业固定资产,还提不提折旧?
答:根据1995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如果企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将职工宿舍产权出售给职工并且已代其办理产权证的,则房屋不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范围,应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处理,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于1998年度对售与职工居住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的固定资产应作核销处理,同时不应再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