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企业进行某大型项目建设,暂估一些固定资产价值并提取折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该固定资产暂估价值与实际决算价值存在差别,在实际竣工决算后能否调整暂估价值并调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可见,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非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以扣除。因此,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允许提取折旧并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计价可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规定,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