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股东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该资产属已使用过的资产,入帐时已按评估净值入帐,请问该资产在税法上的折旧计提年限是多少?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10年计提?还是按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计提?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记住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其他合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