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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应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怎样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不知贵公司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属于何种情形下收取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结算的手续费一般是作为价外费用来处理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3]38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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