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与几个企业成立了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我厂投资7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1.3%.后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决定与韩国一家公司成立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决议作出后,我厂认为如果成立合伙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意味着公司要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此合作经营企业的前景又不看好,请问:我厂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答:为了防止公司对其它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看,公司的投资对象只限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但实际上,只要投资对象是企业法人,公司自然会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损害,这与企业法人是否具有公司形式关系不大。但是由于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的各方要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得再与他人进行合伙型联营。董事会决定与韩国一家公司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型合作经营企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该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侵犯了作为股东的你厂合法权益。你厂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