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认定某汽车配件经销部两年多时间中,开具收款收据76份,代替正规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十余万元,偷税四千余元。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四千余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人民币四千余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四千余元罚款。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一万两千余元。请问,税务机关是否违反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答:某汽车配件经销部在一定的时间内开具收款收据,其动机和目的是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其违法行为是竞合违法行为,理论上称为行为的“法条竞合”。由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因而构成数个可罚性违法行为。经销部开具收款收据是一个违法行为,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目的和动机,只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因此,经销部开具收款收据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是一种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两个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这两个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处以罚款,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