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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贫困学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我单位因未按和厂家签定的合同规定执行受到罚款,厂家已我单位开来发票,能否税前扣除。我单位捐赠贫困学生支出,只有媒体单位开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得扣除,该办法第五十六条同时又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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