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县有一户经济性质为"个体"的饲料生产企业,按河南省优惠政策的规定:饲料产品只要条例规定的饲料产品就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性质,按我的理解即然文件上为"饲料生产企业",就应该是个体性质以外的经济性质的企业,不包括个体性质,请问是否对?
答:依据国税发[1999]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该个体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请提供有关资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