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3]1480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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