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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定户”缴税将有哪些变化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有哪些新变化,江西省上饶市地税局12366接到许多纳税人来电询问。坐席员小潘根据新变化给纳税人作了总结。

一是看纳税人自己是否适合新《办法》。以前,只要个体工商户没有建账,税务机关就“双定”。而按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才适用新《办法》。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应设置复式账的为: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应设置简易账的为: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因此,达到建账条件的就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应建账而不建账,税务机关就会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而且还会按该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当然,“双定户”虽不必建账,按新《办法》第九条规定,也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此外,按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看定额是否公平合理。“双定”税额多少及公平与否,是征纳双方都很敏感的问题。按新《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有五种方式,前五种方式(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体现了科学性,第六种方式(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则体现了公平性。根据第八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在核准定额前要进行定额公示,这就是一个力争公平的机会。即使已下达了《核定定额通知书》,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还可以在30日内提供有利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是看定额之外还需纳多少税。“税务局定多少就缴多少”的认识是片面的。按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如果超过这三个”一定“,就得另外再纳税了。比如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了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再比如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按第十三条规定,都应另外再缴纳税款。如果核定与经营实际不符,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还应当按第十九条规定,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四是看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申报,也可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有权选择申报方式,但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在定额执行期内(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予更改。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只需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甚为简便。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则按第十八条规定,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通常情况下,可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来一次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则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则按定额缴纳税款。至于简并征期申报,只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双定户”,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五是看采取何种纳税方式。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觉得去税务机关缴税费事,而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方便,却常常忘记在账户内存足税款。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期缴纳税款,则按该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以0.5倍~5倍的罚款。

六是看法律责任的变化。原《办法》规定,“双定户”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30%(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而不及时如实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虚假停(歇)业也按偷税处理。这一规定超出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定义,因此新《办法》摒弃了这一说法。但不按偷税处理并不等于不处理。按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这就意味着要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了。至于是否重新核定其定额,还要看是否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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