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近年来购买我公司楼盘的境外人士居多,为方便境外人员购房,我们委托境外企业推销我公司的房地产,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