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基本建设等非生产领用原材料在账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未进行纳税申报,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定性为偷税,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企业按合同规定预收部分货款并发出产品给购货方,未开具专用发票也未记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但在税务稽查时企业申报缴纳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就此问题定性为偷税?如定性为偷税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未转出,应当将视同销售计提税金而未计提,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而未调整等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征管法以及税收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性质相当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具备了偷税行为的所有属性,不予严惩难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所以,征管法中在界定偷税行为时,虽然未单独列出纳税人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未转出,应当将视同销售计提税金而未计提,未按照税收法规调整应纳税款并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的内容,并与其他手段并列构成偷税的主观要件,但是一般来讲税务机关会根据《征管法》关于偷税行为的判断标准来将其定性为偷税行为的。
预收帐款部分不记收入属于上述少列收入,也属于偷税,即使在税务检查时再补税,但偷税行为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