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一企业,有股东5人,注册资金100万,应经营状况不佳,决定将企业转让出去,买卖双方协商了一个价格(非换取股权,现金交易),未请中介机构评估,无法准确划分具体某一资产的价格,而且该企业因规模较小,未设立固定资产帐,无法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净值,请问该企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5股东将卖得得价款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当初入股的金额?
答:固定资产购买时应该有相关的发票与收据等,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该能确定的。处置时相关的文件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但税法对转让所得还是要征企业所得税的,以转让所得减去转让支出等相关成本后纳税。
股东将卖得得价款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当初入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