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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执照欠税要继续追缴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地税局某分局专管员向市地税局请示:其所辖的一户企业由于未及时办理年检手续,被工商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单位也未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问该单位的欠税能否进行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号)规定:“只要纳税人未依法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因此,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由于未进行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虽不再具有营业资质,但是该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和纳税义务依然存在。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欠税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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