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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差异(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

税收优惠 基本内容
(一)减免税优惠
  
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9.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 再投资退税 退税政策、退税计算、退税管理
(三)补亏 后转5年(同内资)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同内资)

  一、减免税优惠——10项

  1.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5%税率地区

24%税率地区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一免两减半)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

  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

特定行业

税率

定期减免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5%

5免5减半只适用于
(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2)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的外商
(3)浦东新区从事基础设施的外商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地区税率15%、24%、30%、
     |  |  |
减半税率7.5%、12%、15%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地区税率15%、24%、30%、
     |  |  |
继续减半10%、12%、15%

(2)定期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70%以上继续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

地区税率15%、24%、30%、
     |  |  |
减半税率7.5%、12%、15%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地区税率15%、24%、30%、
     |  |  |
继续减半10%、12%、15%

(2)定期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从事农林牧外商投资企业

15%、24%、30%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2)定期减免期满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同内资)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所得,免征。

  (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

  (3)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

  (4)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股份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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