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
税收优惠 | 基本内容 |
(一)减免税优惠 |
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9.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 |
(二) 再投资退税 | 退税政策、退税计算、退税管理 |
(三)补亏 | 后转5年(同内资) |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同内资) |
一、减免税优惠——10项
1.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5%税率地区 |
24%税率地区 |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一免两减半)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
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
特定行业 |
税率 |
定期减免 |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15% |
5免5减半只适用于 (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2)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的外商 (3)浦东新区从事基础设施的外商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
地区税率15%、24%、30%、 |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
地区税率15%、24%、30%、 |
(2)定期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70%以上继续减半征收 | |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 |
地区税率15%、24%、30%、 |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
地区税率15%、24%、30%、 |
(2)定期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 |
从事农林牧外商投资企业 |
15%、24%、30% |
(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2)定期减免期满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同内资)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所得,免征。
(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
(3)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
(4)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股份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