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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差异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送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具体主要区别是:

  内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 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3、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4、清算所得纳税规定

  (1)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清算所得=清算时的全部资产(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

  (2)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税率

  外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4、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 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注: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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