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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的差异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内资相关规定

  1、计提管理费的收入比例: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2、计提管理费的收入范围: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但不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

  3、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比例和数额。

  4、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5、了解税前申请扣除管理费须报送的资料。

  外资相关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准予列支。

  3、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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