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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差异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额10%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限额的规定。事实上,结合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就目前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内外资企业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主要区别如下: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全额税前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②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没有限制

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具体计算程序为:

  ① 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② 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③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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