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照计税工资进行扣除,计税工资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计算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在税前列支。具体区别通过下面图表列示:
内资 |
外资 | |||
扣除项目 | 税前扣除形式 | 税前扣除方法 | 税前扣除方法 | |
工资 |
①计税工资(薪金)制 | 年计税工资 = 员工人数×计税工资标准×12(月) 实发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
可据实扣除 | |
②效益工资(薪金)制 | 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 |||
③餐饮企业提成工资 | 可以扣除 | |||
④事业单位 | 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扣除(即计税工资办法扣除)。 | |||
⑤软件开发业 | 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 | |||
福利费 |
职工工会经费 | 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 1、为雇员提存的三项基金,两项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不得税前预提; 3、实际发生的其他的职工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扣除。 | |
职工福利费 | 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 | |||
职工教育经费 | 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5%;对电信行业以及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计税工资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 |||
其中需要清楚的问题是:
(1)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4)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外资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