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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产整体承包给个人,仍以原企业执照名义经营,涉及哪些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企业将资产整体承包给个人经营,仍以原企业执照名义经营,涉及哪些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产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如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企业(出包方)应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此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者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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