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户亏损结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1997]43号)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亏损结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中弥补。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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