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所得税抵免。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第7条、财税[2000]91号)
2.境外所得税补扣。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条例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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