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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税项目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条例第5条、细则第16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此项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国税函[1999]329号)

  (2)灾害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减税。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2.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 (税法第3条)

  3.外籍人员存款减税。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开户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外籍个人,对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245号)

  4.个人出租房屋减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

  5.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02号)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财税[200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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