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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应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信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国税发[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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