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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关所涉杂费计当期销售费用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日前,一家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该企业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征收管理办法,前不久,一笔折合人民币200万元,涉及退税额12万元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补缴了12万元退税。现在货物从海关提回来了,成本为130万元,同时发生运输及相关代理服务等杂费2万元,该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人员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因此,该企业应补缴已经退回的增值税款12万元。根据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以上规定,该单位在补缴12万元增值税退税时的财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货物从海关提回来时,

  借:产成品  1300000

    贷:产品销售成本  1300000.

  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20000.

  同时,冲减原来已计的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

  借:产品销售收入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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