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从事家纺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4月,国税局派人到我公司核查专用发票,认为我公司去年5月从浙江购进一批坯布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货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后填开的,按规定必须重新补开并提供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否则不予抵扣。我们感到不理解,因为我公司的确与向我们提供坯布的那家浙江公司存在着真实的买卖关系,我们也不知道这张发票是对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并且进项发票已通过国税机关认证,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这件事的责任在浙江公司,为什么我公司要受牵连?
答:该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根据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