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纳税人对法定申报期内遇到法定休假日的顺延申报政策的咨询。有的认为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双休日;有的认为法定申报期内的法定休假日都要顺延申报,“休假几天就顺延几天”。其实这些认识是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因为该条位于实施细则的“附则”中,所以特别容易被人们忽视。而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准确理解及运用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按时申报、按时代扣代缴的义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对税务机关准确界定计算征收滞纳金也十分关键。
一、法定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顺延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遇到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即两个“黄金周”)、春节等,由于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双休日,集中连续放假7天,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遇到上述节日的顺延申报天数应是在法定申报期满后顺延7天进行纳税申报。
二、除上述第一种情形外,法定申报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顺延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则属于公休假日,是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规定的在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法定休假日”应是广义的法定休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
以我市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为例,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在15日期限内的最后1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即双休日,如何顺延进行纳税申报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因此,法定申报期的最后1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如星期六或星期日,则应顺延至次周的星期一为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只对上述两种情形作出可以顺延申报的明文规定,所以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而不是法定申报期的最后一日)遇到双休日或其他少于3天法定休假日的,则该种情形不适用顺延申报,仍应按法定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