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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调高预缴所得税有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国地税局的12366电话就一直响个不停,几乎所有的电话都在迫不及待地咨询一个问题:计税工资是否调到1600元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是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每一个咨询员都用少有的兴奋证实着这一可靠的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谢谢你们的回答。还有一个问题:请问,我们下半年预缴所得税有什么变化吗?”纳税人想更多地了解这个重要政策调整信息。

  “是有较大的变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方面都要作些调整。下面我先给你作些简单的介绍。”咨询人员继续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分别就三种情况作了规定,这三种情况是:

  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月~12月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二是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第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第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第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也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二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同样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上述方法处理。二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最后,在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我单位原来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这次有什么变化吗?”又一个电话打进来。税务人员耐心回复: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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