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连锁超市,超市里的一块空地租给乙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规定租金半年一付,全年租金是50万元。乙方在2005年12月付了第一期租金25万元,我们也向其开具了25万元的场租费发票。请问,我们收到的25万元租金是在2005年12月全部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要分月做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要分月,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会计处理时可以在12月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这笔收入占本单位全年收入比重比较大的,也可以分期确认。分期确认时先将全部收入记在预收账款借方,然后分月确认收入。但如果是一次性开票的话,还是一次确认收入比较规范。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但贵超市的情况不属于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费,所以不能按此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一次性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