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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们是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时用就地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吗?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都统一到总机构缴纳还是就是缴纳?请问有相关的文件吗?

  :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分支机构适用何种税率政策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39号)第一条“根据细则第七十一条,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之规定,企业境外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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