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话机的内资企业,通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请问这一销售方式在税务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项规定是从增值税征税、扣税一致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如果对采取开具一张正常的销售发票和另外再开具一张红字销售发票的情况予以承认,从增值税征扣的角度看,就可能造成销售方在征税时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税,而购买方按未减除折扣额的买价和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中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的折扣额只限于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