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从事摩托车经销的个体户。近日,我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从8月1日起,在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目前我店还没有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按照以上规定,你店从8月1日起,在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开具其他发票。
但考虑到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在销售摩托车收款时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第一条又作出补充规定:“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目前你店在销售摩托车收款时,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