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设备的大修理支出(超出了固定资产原值的30%),是否可以纳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需要向税务局申请?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而不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关于审批的问题,下述两个文件已取消了主和税务机关对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以及对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权限。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必须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取消审批权限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十)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