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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细则》4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上述情况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细则》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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