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外资置业有限公司从2003年12月开业以来,虽然一直没有经营,但近期在向江宁区国税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却被告知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
这家置业有限公司原准备投资200万美元,从事普通住宅开发销售、租凭、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实际到位资金140万美元。由于房地产市场出现变化,该公司一直没有经营,也没有应税行为,于2006年7月向江宁区国税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在注销检查时,江宁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目前人民币较之2003年美元已经升值近0.3元,这意味着该公司在没有经营行为的情况下,资产升值近40万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据此,该公司资产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5.06万元,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5180.17元、地方所得税10518.02元。
近期,税务部门正在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有些内资或外资企业可能借此机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醒的是,在清算过程中,不仅要对经营所得进行清算,同时也要对资产进行清算,以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结清各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