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许多旧的生产资料对我单位而言已不再适用,但仍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一般将其对外销售给需要的企业使用。请问,我们在销售使用过的旧生产资料时,比如旧铁桶等,是否必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其税额是4%还是17%?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您单位销售使用过的旧铁桶时,应当按照2%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至于应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上述文件并未明确,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第十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之规定,对您单位销售旧生产资料的行为,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