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如何才能正确填报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答:对于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来说,要正确填报新预缴申报表可以先从理解以下这几个公式入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法定税率);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问:“对《适用税率》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栏目的填报说明有点看不明白,能不能详细解答一下?”
答:“根据新预缴申报表规定,《适用税率》一栏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并增加一栏《减免所得税额》,专门反映征前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有关文件精神,该文件要求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要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对征前减免,要以审批后的申报表作为减免税核算依据,退库减免以有关审批文件作为核算依据。”
问:“那么,如何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呢?”
答:“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实际适用税率),如何理解实际适用税率呢?例如:对国家级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从获利年度起免税两年,即实际适用税率为零,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即实际适用税率为1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税率为10%等。”
“比如,西安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有一软件开发企业获得了认证,在企业所得税上,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定期减免税期满减按15%税率征税。现分三种情况讨论,假如这三种情况都没有纳税调整额,也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该企业2006年处于免税期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为1万元,那么《适用税率》一栏填写27%,《减免所得税额》一栏填写1×(27%-0)=0.27(万元),《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0;如果该企业2006年处于减半征收期间,第三季度利润总额累计数为20万元,前两季度利润总额累计数为1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额0.75(万元),那么《适用税率》一栏填写33%,《减免所得税额》一栏填写20×(33%-7.5%)=5.1(万元),《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20×33%-5.1-0.75=0.75(万元);如果该企业2006年减按15%征税,第一季度利润总额为5万元,那么《适用税率》一栏填写33%,《减免所得税额》一栏填写5×(33%-15%)=0.9(万元),《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5×33%-0.9-0=0.75(万元)。”
对于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来说,仅需要填报新预缴申报表第12行~14行;另外,对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来说,在所得税预缴方式上只能采取据实预缴方式,新预缴申报表对此也有相应的填报要求。这些项目的填报说明比较容易理解,具体看一下就会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