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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净收益能弥补经营性亏损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公司当年及以前年度经营性亏损累计1000万元,当年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实现净收益50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法规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益作为“投资转让净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其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因此,如果贵公司的1000万亏损是符合税法的规定在弥补期的话,投资转让净收益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来填列,如果没有其他情况下是可以用来弥补这些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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